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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别以为理所当然,其实涉嫌虚假诉讼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本周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在线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北仑区检察院的苏冉冉

为大家分享一起案例


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三者关系。如若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担保人也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个法律常识大家都知道。但是,如若担保人代替借款人已经偿还款项,出借人是否能够继续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呢?


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郑某向李某借款总额共计6万元,陈某等三人作为担保人,借条中约定了逾期的违约金、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等事宜,其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担保期限为两年,承担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2月,李某起诉至北仑法院,要求郑某归还借款、违约金及律师费,陈某等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月,作为担保人之一的陈某归还了欠款6万元,而李某在同年4月法院开庭时隐瞒了陈某已还款的事实,坚持了原来的诉讼请求。

李某辩称,陈某还钱属实,当时陈某与其说好,6万元是陈某代郑某支付的,陈某让李某起诉郑某,李某从郑某处拿到钱后还给陈某。

    “郑某不还钱,我起诉郑某,陈某只是代为偿还,等郑某把钱还我了,我再把钱给郑某,这怎么就犯法了呢?”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担保法》第三十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保证人追偿。本案中,陈某作为担保人,代主债务人郑某清偿借款后,可以向郑某追偿,如果郑某不履行义务的,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行使追偿权。但对于债权人李某而言,其债权已经实现,无权再向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要求清偿。

本案中,李某隐瞒陈某已还款的事实,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其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将另行处理。



警示分析

民间借贷中,不管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都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要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信用情况进行细致调查。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  展播人:

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 苏冉冉

来源: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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